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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7日9时23分许,被告人陶某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下二门油矿自北向南往前埠村X村X路段时发生倾覆,造成该车乘坐人程xx、董xx受伤。后程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陶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室鉴定程xx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赔偿被害人程xx家属损失x元,赔偿董xx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xx的陈述,证人张x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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