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
被告陈某,男。
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在鸭田镇乡政府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生男孩陈某某,现年26岁;陈X,现年24岁。被告陈某原系鸭田邮政代办所的代办员,因经济问题,2009年7月被隆回县法院判刑18年,现在郴州市监狱服刑。原、被告在被告未判刑之前夫妻感情就一直不好,经常打、骂架,双方也闹过离婚。现被告服刑,双方感情裂缝更加无法弥补。为此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7月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陈某某,该小孩现在北京工程兵技术学院读书;X年X月X日生男孩陈X,该小孩现在深圳市X区打工。被告陈某因犯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现在郴州市监狱服刑。另查明:原告没有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邹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