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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冯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原告高某,女,67岁。

被告冯某,男,38岁。

原告高某诉某告冯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屈玉飞、王和庆,人民陪审员马福礼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某副本、应诉某知书,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3年以来,原告和老伴一直随二儿子生活。后老伴去世,经协商,原告随大儿子即被告生活六年,从今年农历4月16日开始。但原告仅在被告家生活了二十天,就被赶出家门。要求被告给原告提供六年的住(略),每月给付500元。

被告辩某,原告要求均不能成立。如果老二给被告二万五千元,就按原告说的办。

本院归纳本案争执焦点如下:被告应否给原告提供六年的住房及生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被告为支持其诉某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7年4月6日分单复印件一份;2、2011年5月6日养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不属实。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应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两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丈夫冯某林(已去世)生有二子,长子即被告,次子冯某辉,均已成家另过。2007年4月6日,经人说和,被告和冯某辉约定,由被告负责双方父亲的药费,冯某辉负责原告的药费,一包到底。2011年阴历4月4日,被告父亲冯某林去世。2011年5月6日,经人说和,被告与冯某辉达成协议:由被告再照顾原告六年,六年后,原告轮流随二子生活。原告自2011年农历4月16日开始到被告家生活了二十天,被告因故不让原告继续在其家吃、住。双方争执在案。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拒不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与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相悖。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六年的住房和生活费,于法于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合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提供住房一间,允许原告居住至2017年阴历4月16日。

二、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付给原告生活费三百元,至2017年阴历4月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某一式五份,上诉某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屈玉飞

审判员王和庆

人民陪审员马福礼

二O一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艾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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