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鲁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展辉证券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中环德己立街X-X号好利商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X,女,X年X月X日生,中国身份证号码(略),展辉证券有限公司驻上海联络员,住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
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展辉证券有限公司与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展辉证券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展辉证券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争议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展辉证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折半收取(略)元,由原告展辉证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伟
代理审判员董兵
代理审判员杨洁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任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