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平、肖某、刘某雪:
刘某平申请执行肖某、刘某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肖某、刘某雪于2011年8月24日将本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