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23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隆回县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某与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某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外出,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美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某潍、人民陪审员马道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丽贞担任记录。原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本是有妇之夫,但被告欺骗原告讲其已离婚,对周围其他人也宣称其已离婚,故被告以恋爱为名骗取原告信任,分别于2009年、2010年以还款为由向原告借款6.5万元,并立下字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欠款6.5万元。

被告史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5000元属实,但诉称的欠款6万元不属实,该欠款6万元实际上只是双方约定的“感情债”,被告并未欠原告现金6万元。被告同时还特别与原告约定,该笔钱在被告退休后不能与原告共同生活时付款,双方的该种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能在条件成就时其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请求驳回原告要求退还欠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被告于2009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年底发绩效工资时退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0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尹某人民币陆万元整是实(此款限史某于退休离开滩头中学而不与尹某继续共同生活时清退)史某2010年元月X号”。后欠条中“此款限史某于退休离开滩头中学而不与尹某继续共同生活时清退”的内容被人划掉。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史某自愿支付原告尹某借款x元,该款限于2011年7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尹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美妮

审判员杨某潍

人民陪审员马道发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丽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