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陈某:
关于刘某与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22日立案执行,201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