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浩、黄某中、黄某军、黄某积、
龙某、张某、隆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黄某浩与黄某中、黄某军、黄某积、龙某、张某、隆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2011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浩与被执行人黄某中、黄某军、黄某积、龙某、张某、隆回县第三建筑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