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刘某:
杨某申请执行与刘某、唐某、刘某军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做出的(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已于2011年10月11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