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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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民一初字第3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阳某,隆回县七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某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认识恋爱,1991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女周某某,X年X月X日生儿子周某文。因性格不合,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脾气性格暴躁,总是怀疑原告与异性有不正当来往,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1991年4月为小孩发生争执,被告竟然将原告打倒在河里;2003年原告在六都寨信用社贷款19万元用于淘金入股,被告怀疑原告与信用社工作人员有不正当关系,将原告毒打;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冲到邻居家对在看人玩牌的原告拳打脚踢;2010年10月21日,因不准被告拿房产证去抵高利贷,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并将原告关了两天。此后,原告只得逃离家里,被告扬言见到原告就要打,原告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周某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5万元;双方共同财产价值88万元的房子双方平均分割,共同债务50万元双方平均负担。

被告周某辩称,被告曾经打过原告,但原告起诉有关被告殴打原告的具体事实不属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于1989年相识恋爱,随后两人一起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儿周某某。1991年8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周某文。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方面的问题发生争吵。2003年原告向六都寨信用社贷款用于淘金入股,被告得知后,双方发生了争吵,被告动手殴打了原告。2011年1月2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2011年2月13日原、被告再次发生吵架,两次吵架原告均向110报了警。2011年3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某,证人刘某、张某、阳某、肖某某的证言,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在一起同居生活已有二十余年,并且生育了两个小孩,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家庭。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甚至打架,影响了夫妻关系,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其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彼此信任,恢复夫妻感情,重新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还是有可能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某为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某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某、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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