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又名熊X),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熊某与周某在新蔡县X镇新市场南大门通道口处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撕打,被告人熊某用拳头将周某左眼打伤。经鉴定,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的父亲熊某某与被害人周某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某,熊某赔偿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x元,并履行清结,周某对被告人熊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CT片;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协某、领条;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李某、赵某、闫某、常某某等人证言;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协某,并履行清结,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时明生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