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鸿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的(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己准许原告东营市鸿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帐户(略)上的存款,金额(略).21元;帐户(略)上的存款,金额8681.33元;帐户(略)上的存款,金额(略).25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炒米店分理处帐户(略)上的存款,金额28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所(鲁A.(略)、鲁A.(略)、鲁(略)、鲁A.(略)、鲁A.(略))五部车辆的冻结。
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张勇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