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对原告李某诉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首页中“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补正为“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工程处”,判决书中涉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的,均补正为“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工程处”。
审判长王军华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许庆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夏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