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营,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卢某。
徐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30日来院起诉,本院决定受理,2011年6月18日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公告送达给被告。2011年7月14日将公告送达给被告卢某之母刘爱莲。2011年9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及其代理人张建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合法传唤未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于1999年1月11日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很差,经常因为一些小事生气,双方性格不合,之间多年不说一句话,近几年原告多数时间在外打工,一直与被告处于分居状态,特别是2009年10月份后被告一直没有回家也不和原告联系,原告及家人也不知道被告的联系方式,可以说原被告之间已经形同路人。2010年3月份原告已经起诉一次要求离婚,被告没有参加诉讼,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月11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3日婚生一子卢某斌。被告卢某自2009年10月离家至今未某。
上述事实有1、原被告的结婚证明一份。2、婚生子卢某斌出生证明及户口复印件一份。3、调查徐某力、薛芳荣笔录各一份。4、土柏岗村委会证明一份。5、2010年4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自2009年10月离家至今未某,已达两年之久,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关于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子卢某斌自愿跟随母亲徐某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双方的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徐某与被告卢某婚姻关系。
婚生子卢某斌随徐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用,由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李根正
审判员宋瑞卿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杜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