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农民。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某与被告李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x年x月,原告入赘至被告家与被告母亲李某结婚,与被告建立继父子关系。时年被告出生刚过百天,原告与被告母亲共同生活期间,先后生大女儿李某、小女儿骆某(现均未出嫁)。随着被告逐渐长大成人,特别是自x年x月被告母亲去世后,原、被告关系逐渐淡漠,多年来双方很少来往。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继父子关系,要求被告返还现耕种的原告亲生女儿李某责任田2.6亩归自己经营并返还组上分给原告的土地承包款1000元。经询问,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的继父子关系但认为原告无权主张李某的责任田归属问题,不同意返还给原告耕种。经双方当庭协商,原告同意就李某2.6亩责任田的归属问题另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骆某与被告李某解除继父子关系;
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骆某土地承包款1000元(已返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