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职工。
被告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党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x年x月自由恋爱相识,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党某,现在某镇初中上学。近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原告党某与被告成某离婚;
婚生男孩党某由原告党某抚养,被告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单元房1套归被告成某所有;
夫妻共同债务某镇信用社贷款x元由被告成某负责偿还;
夫妻共同存款某镇邮政储蓄存款x元归原告党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