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孙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益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仲交二字(2010)第X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同年四月八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交二字(2010)第X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杰
审判员晏红专
审判员徐光辉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潘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