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某,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日以湘衡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11月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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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真诚
审判员朱 ァs
审判员黄志英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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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