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娄星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X。
申请人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因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李X名下的湘x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李X名下的湘x号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该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玉武
人民陪审员李智杰
人民陪审员付万宏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聂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