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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某、曹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曾用名顾X,别名熊X,化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巷门X号。因犯盗窃罪、绑架罪,2001年4月10日被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10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南省郴州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10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某、曹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顾某、曹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顾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曹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顾某以“第一笔不能算盗窃,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晚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原审被告人曹某以及罗雄兵、唐永祥(在逃,外号瓜X)商议在湘潭市盗车。顾某购买了撬锁工具,由顾某、曹某踩点盗窃,罗雄兵、唐永祥在宾馆等候。2009年10月8日凌晨,顾某、曹某窜至湘潭市X村X号,盗窃被害人向星云停放在此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价值6953元。后两原审被告人伙同罗雄兵、唐永祥将车销赃至郴州市,销得赃款2700元,顾某、曹某各分得赃款500元,罗雄兵分得1000元钱,唐永祥分得500元。

2009年10月23日晚上10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原审被告人曹某伙同唐永祥携带撬锁工具窜至湘潭市X区菊花塘公园正门前坪,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胡军一辆价值x元、牌照为湘x的北京现代吉普车的车门撬开,此时车警报器响了,三人离开了现场。过了十几分钟,顾某、曹某以及唐永祥再次回到车子处,准备将车盗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向星云、胡军的陈述。证实:被盗汽车的情况;2、湘潭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岳价认[2009]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两台被盗汽车的价值;3、抓获经过。证实:抓获原审被告人等三人的情况;4、证人刘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失主被盗的情况;5、现场勘察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对案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6、公安机关扣留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扣缴原审被告人作案工具的情况;7、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1)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顾某系累犯的事实;8、上诉人顾某、原审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证实:顾某、曹某等作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原审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顾某、原审被告人曹某均系主犯,均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顾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顾某、原审被告人曹某部分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顾某上诉称:“第一笔不能算盗窃,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顾某伙同他人盗走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顾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龙共明

审判员贺爱群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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