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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管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

法定代表人徐XX,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住湖南省汩罗市XX。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09)汩民初字第51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不当的,本案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长沙市X区,该案应由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戴XX未予答辨。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2月1日,被上诉人戴XX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骨一科施行了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开放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出院后,被上诉人戴XX在家休息期间,发现固定在其股骨上的钢板断裂,由此引起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在汩罗市,故原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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