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立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XX。
上诉人刘XX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农行巴陵支行属平等主体,农行巴陵支行应当赔偿上诉人的损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XX因适用福利分房政策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所诉属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