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新新精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六铺炕二区X号楼—X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新精品公司人事部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新精品公司零售部经理,住(略)。
本院于2003年1月22日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新精品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6日以已与北京新新精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新精品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来客
人民陪审员白剑锋
人民陪审员李隽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