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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公司。

负责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宏宝,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平,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强、代理审判员陈值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退还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公司。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周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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