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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李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一审原告吴某乙。

一审被告吴某丙。

一审被告吴某丁。

申请再审人吴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一审原告吴某乙、一审被告吴某丙、吴某丁继承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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