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一审原告吴某乙。
一审被告吴某丙。
一审被告吴某丁。
申请再审人吴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一审原告吴某乙、一审被告吴某丙、吴某丁继承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范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