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罗某、徐某、张某、李某:
肖某申请执行与罗某、徐某、张某、李某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被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