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三阳保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
上诉人湖南省三阳保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1)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6月9日根据上诉人三阳公司确认的地址依法向该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该“公司无人”被邮局退回。故本院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委托原审法院再次向上诉人三阳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送达至三阳公司现租赁的办公地即衡
阳县原无线电三厂,交由其传达室有关人员签收,但上诉人三阳公司仍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根据上诉人三阳公司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开庭传票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又经原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三阳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54元由上诉人湖南省三阳保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芳仪
审判员罗源
代理审判员严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严君打印责任人:龙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二审适用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