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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三阳保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三阳保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

上诉人湖南省三阳保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1)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6月9日根据上诉人三阳公司确认的地址依法向该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该“公司无人”被邮局退回。故本院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委托原审法院再次向上诉人三阳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送达至三阳公司现租赁的办公地即衡

阳县原无线电三厂,交由其传达室有关人员签收,但上诉人三阳公司仍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根据上诉人三阳公司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开庭传票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又经原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三阳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54元由上诉人湖南省三阳保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芳仪

审判员罗源

代理审判员严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严君打印责任人:龙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二审适用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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