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新沂外贸冷冻厂。
上诉人陆某、梁某、闻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新沂外贸冷冻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和2010年4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燕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