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陆某、梁某、闻某与被上诉人徐州新沂外贸冷冻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新沂外贸冷冻厂。

上诉人陆某、梁某、闻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新沂外贸冷冻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和2010年4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燕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