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2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本$m,娄底市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23岁,汉族,住(略)。
被告肖某,男,20岁,汉族,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日20时许,原告谢某、肖某借用李雪云的湘x号轿车到娄底城区办事。5月3日零时许,谢某叫刘某驾该车送其回家,谢某下车后,要刘某将车交还肖某,并电话告知肖某保管好车辆。事后,因肖某没有电话催告刘某还车,刘某驾车搭乘周平辉、肖某至涟源祖师殿后下车回家,同时要车上哪个会开车就把车开回去,没有驾驶证的肖某便驾驶该车回娄底。5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驾驶的湘x与刘某驾驶的湘x发生碰撞,并将一摩托车撞倒在地,造成3车受损,6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谢某承担损失后,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肖某承担相应经济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5000元。(此款于2011年8月21日之前支付)
二、由被告肖某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x元。(此款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支付。)
三、原告谢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谢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