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曾用名王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福寿源食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福寿源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虎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