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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乡X村X组。

被告马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君

人民陪审员周兴军

人民陪审员李业才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安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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