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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2月13日前履行,其未予履行。期间,申请人吴某以被执行人陈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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