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2月13日前履行,其未予履行。期间,申请人吴某以被执行人陈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