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略)X号村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梁小平,湖南省涟源市杨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农历十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原、被告就生活在一起,1994年5月,原、被告补办了结婚手续。1991年生育一女孩,取名颜某兵,现和原告一起生活,现在外打工,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颜某林,和被告一起生活,现在外打工。2011年2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颜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颜某林由被告颜某抚养,原告王某一次支付抚养费8000元(此款我在2011年4月26日前支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嫁妆原告王某自愿放弃;
四、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再光
人民陪审员肖志慧
人民陪审员段哲臻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