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岳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岳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楼区信用社),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该社城陵矶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社城陵矶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湖南省岳阳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房股份公司),住所地:XXX。
代表人湖南省岳阳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葛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清算组副组长。
委托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岳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湖南省岳阳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54.2万元;2、确认原告对抵押土地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4日,岳房股份公司与楼区信用社下属的城陵矶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借款期限为两年,利率为月息9‰,岳房股份公司以自有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同年9月28日,城陵矶信用社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借据上约定的利率为月息5.94‰,逾期罚息20%。岳房股份公司以位于娃娃塘的土地为借款设定了抵押,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权证号为岳市他项2004字第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此后,岳房股份公司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2008年5月27日,城陵矶信用社向岳房股份公司发放贷款23万元,贷款期限一个月,利率为月息8.085‰,用于还清原欠贷款的利息,岳房股份公司以原抵押物继续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湖南省岳阳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欠岳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3万元,利息37万元,合计340万元;
二、确认岳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借款本息的范围内对于岳市他项2004字第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中记载的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湖南省岳阳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清算中尽早偿还借款本息;
四、岳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对湖南省岳阳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湖南省岳阳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某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某可持本协议向人民法院申某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不以送达为生效要件。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经双方某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一经制作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黄启宇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