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7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本淦,娄底市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男,60岁,汉族。
被告刘某,女,58岁,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被告谢某均系娄底市X区农业局管辖的职工,1996年9月9日,被告谢某向原告李某借款6000元,并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借条。事后,被告谢某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谢某承诺偿付利息至2010年3月18日共计6000元,本息合计x元至今未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于2010年7月29日之前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x元,如未按期偿还,被告谢某按四倍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李某放弃被告刘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50元,由被告谢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晓兰
审判员胡元军
审判员童广峰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