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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赵某。

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09)雨执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赵某云与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赵某(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执结,且本案已查封财产与本院执行另案过程中查封的财产相关联,为统一分配查封财产的需要,本院决定将本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09)雨执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

二、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过惠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32条……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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