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辉,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慧,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1)耒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3日,胡某向谢某借款x元,7月25日,再向谢某借款x元,共计借款为x元。胡某均向谢某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谢某催讨,胡某没有返还借款,从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胡某下欠被上诉人谢某借款本金x元,上诉人胡某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偿还本金,每月月底前支付1万元,直到本金偿还清止;
二、上诉人胡某从2011年9月1日起按未付清借款本金数额以月息1.2%支付利息,每月月底支付;
三、如上诉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支付本金、利息义务,由上诉人胡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二审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合计422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因一审受理费已由被上诉人谢某垫付,由上诉人胡某于2011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谢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源
审判员李芳仪
审判员阳玲玲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罗源打印责任人: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