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
被告王某某、周某乙、刘某某。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8月22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某某以其夫五义成名义存于农行娄底娄星支行的存款予以扣划。
审判员曾慧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