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王某:
关于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根据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已自动履行了隆回县人民法院(2010)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到期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