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X区X路祥顺生肉经销部。
负责人:张某,经理。
地址:焦作市X路X路南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孟立东.
住所地:武陟县X路东段
委托代理人荆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焦作市X区X路祥顺生肉经销部不服被告武陟县商务局行政强制扣押一案,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1年2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焦作市X区X路祥顺生肉经销部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武陟县商务局委托代理人荆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武陟县商务局2010年10月12日以原告焦作市X区X路祥顺生肉经销部拉有不合格和无证产品为由,将原告车上装载的生肉予以暂扣,并出具了武商扣字(2010)X号扣押物品清单,扣押了原告前腿、后腿11件,双汇槽头11件,南肥膘2件,玉厚槽头9件,北京鹏程1件,雨润五花4件。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证明一份,河南恒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3日举报材料。
2、2010年10月12日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
3、询问姬xx笔录一份。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5、河南恒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合格证两份。
6、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7、现场照片五张。
8、通知一份。
9、荆某、赵xx执法证两份。
10、邮寄收据回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