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某,女,27岁。
被告梁某某,男,27岁。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春燕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林晓梅担任记录。2010年4月16日,原告文某某以愿与被告梁某某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春燕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林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