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赵某、费某:
肖某申请执行与赵某、费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3月15日将本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