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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刘某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64岁。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60岁。

被告刘某,女,48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组村X组上集体所有的一块土地的耕种有争执,2010年6月29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原告于2010年9月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182.7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调解协议:

被告刘某在签收调解书时支付原告朱某经济损失1500元。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新莲

审判员陈斌

审判员龙伟林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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