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64岁。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60岁。
被告刘某,女,48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组村X组上集体所有的一块土地的耕种有争执,2010年6月29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原告于2010年9月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182.7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调解协议:
被告刘某在签收调解书时支付原告朱某经济损失1500元。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新莲
审判员陈斌
审判员龙伟林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