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湖湘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上诉人岳阳湖湘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原审被告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强、代理审判员陈值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7元,退还上诉人岳阳湖湘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建华
代理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