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62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0日经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2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于被执行人李某乙所有的以其儿子鄢XX名字登记的、位于娄星区X区X街(金谷市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娄底x、x的房产二套及房屋所有权证为娄底x的门面一间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