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51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唐某(曾用名唐X),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
谢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x元,并从2008年2月3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6.57%的4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唐某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谢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9月16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依法将属被执行人唐某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阳光家园四栋二单元XX号、面积为186.1平方米房屋予以评估拍卖,但被执行人唐某未履行。于201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委托娄底市湘晨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娄底市湘晨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了湘晨司鉴(2010)价鉴字第X号评估鉴定意见书,该房屋评估价值为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被执行人唐某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阳光家园四栋二单元XX号、面积为186.1平方米房屋予以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