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教育局,住所地湘阴县XX。
法定代表人郭XX,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XX,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冯XX,男,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XX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湘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胡XX于2005年9月10日知道被上诉人湘阴县教育局许可其创办“湘阴县创新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但却于2009年5月31日才起诉认为上述许可错误,其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判认定其起诉已过起诉期限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波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李明霞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卢湘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