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农村X路管理所,住所地益阳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曾xx,该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X村xx组。
上诉人xx农村X路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杨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支付报酬地点确定本案管辖与事实不符,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指定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徐xx
代理审判员郭xx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