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岳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商业银行。
被执行人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铝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铝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5日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岳阳鸿仪工业园区内全部房地产、机器设备等资产,并于3月17日依法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变卖。岳阳金刚铝材有限公司、湖南新磁机器有限公司买受后,所得款项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通过债权分配方案等,已全部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06.5万元,本次分配已直接受偿155.04万元,尚有2051.46万元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证据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岳中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胜芳
审判员彭某林
审判员刘妮敏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