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刘某,男,54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39岁。
原审被告聂某,女,38岁,原系刘某之妻(于2007年2月1日离婚)。
申请再审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杨某乙、原审被告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刘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审理程序违法;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判,驳回杨某乙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刘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七十九条第某款(二)、(六)项、第某、第某百八十一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凌